由于巨额经济利益的驱动和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生产、销售、运输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绝。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卷烟企业的商标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危害公众的身体健康。
对此,兴国县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持续发力打击生产、销售、运输假烟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公众权益的犯罪。之前两个案件就是不法分子运输假烟牟利,被兴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年10月,兴国县检察院又办理了一起非法运输假烟案,湖北省来凤县一男子莫某某,明知他人委托运输的货物系假烟,仍予以承运,结果在兴国县被查获。经审查,兴国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莫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年6月14日晚,被告人莫某某接受“阿言”(另案处理)委托,从福建省云霄县驾驶一辆白色纳捷智SUV,装载利群、黄鹤楼、牡丹等品牌卷烟条前往湖北省。6月15日4时13分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泉南高速兴国服务区加油时,被兴国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的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价值人民币.5元。
法条链接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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