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一男子销售伪劣香烟的案件。
被告人吴某贵,男,年生,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年2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贵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网络配图
二零二零年5月起,被告人吴某贵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且明知系假冒伪劣香烟的情况下,从上家广东的“大勇”(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万宝路香烟,以每条44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分3次销售给同案人俞某甲(另案处理)共计条,销售金额元。之后同案人俞某甲指使同案人俞某乙、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将涉案香烟分别存放于涵江区**镇**村**号、**镇**号**小区**号楼**室、**镇**号内待售。二零二零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仓库查获涉案香烟。经鉴定查扣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香烟。
案发后,年2月3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云霄县**镇**小区**幢**室抓获吴某贵。
本院认为
网络配图
被告人吴某贵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假冒伪劣香烟,销售金额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hl/2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