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教育体育局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昭通市城镇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昭市教规〔〕1号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的《昭通市城镇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昭通市城镇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规定

昭通市教育体育局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昭通市城镇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号)《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教规〔〕7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昭通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实施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新城开发等建设的城镇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属地教体部门要牵头会同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根据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结合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当地幼儿园布点专项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将幼儿园建设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幼儿园用地原则上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及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产权移交属地教体局,由属地教体局举办为公办或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居住人口规模达人或住宅达套及以上的城镇小区应按照9个班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每增加人,增设1个班的建设规模。每个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每班座位数为20至35人。

第五条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组团开发区域、居住人口规模不足人或住宅不足套的城镇小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居住区幼儿入园整合方案,结合片区人口规模、幼儿园服务半径等统筹安排规划建设幼儿园,以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需求。

第六条属地自然资源局在审查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时,要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并征求属地教体局的意见,由属地教体局结合片区人口规模及服务半径等,科学合理提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班数。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

第七条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土地成本和校舍建设成本纳入开发成本。涉及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幼儿园应与第一期开发建设地块同步建设。

第八条建立属地教体、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联审联管机制,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立项、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强化督促检查,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发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与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幼儿园和幼儿园建设相关的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签订接收协议书。教育行政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法共同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十条对发现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以及达不到要求的,要加强监管,不得通过规划核实验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且依法进行严肃处罚。

第十一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体、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属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城镇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具体措施,对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举办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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