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渝刑初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城,男,年5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云霄县。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年8月5日到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并被羁押,同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琼,女,年1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云阳县。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年3月19日到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并被羁押,同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男,年1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云阳县。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年3月16日到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抓获并被羁押,次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城、张某琼、袁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魏平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城、被告人张某琼及其辩护人刘文术、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管发东以及本院通过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辩护人陈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年5月至年3月期间,被告人方某城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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