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据中国检察网获悉,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4名男子制造销售假烟的案件。
被告人代泽兵,男,年生,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酉阳县。
因本案于年6月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建军,男,年生,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
因本案于年6月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年生,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
因本案于年6月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年生,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因本案于年6月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泽兵、张建军、方某某、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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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初,黄某某(已批捕,另案处理)向长乐区**镇**村村民林某某租赁长乐区**镇**村**号的厂房作为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的窝点,并雇佣被告人代泽兵、张建军、方某某、彭某某等人分工合作在该窝点从事生产假冒伪劣卷烟进行牟利。在年5月至年6月初期间,在明知黄某某团伙从事假冒伪劣卷烟生产及销售的违法活动情况下,应黄某某的安排,被告人代泽兵在该团伙中主要负责卷烟机和滤嘴接装机的组装、调试、维护、维修及假冒伪劣卷烟半成品的生产等违法活动,被告人张建军在该团伙中主要负责驾驶租用的车辆从事望风等违法活动,被告人方某某在该团伙中主要负责在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的窝点附近望风等违法活动,被告人彭某某在该团伙中主要负责驾驶货车运输纸箱、水松纸盘纸、卷烟纸盘纸、滤嘴棒、烟丝等制烟原料及假冒伪劣卷烟半成品等违法活动。
年6月2日,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联合福州市长乐区烟草专卖局对长乐区**镇**村**号的厂房等地进行查处,现场查获万支滤嘴棒、23万支贵烟(福)半成品烟支、19万支玉溪(硬和谐)半成品烟支、1万支Manchesler半成品烟支、.5公斤烟丝、.5公斤水松纸盘纸、.2公斤卷烟纸盘纸、1台卷烟机、1台滤嘴接装机等。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本案查获的半成品烟支送检样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核价,查获的卷烟机、滤嘴接装机、半成品烟支、烟丝、滤嘴棒、卷烟纸盘纸等共计人民币.56元。
年6月2日,被告人张建军、方某某被抓获;年6月5日,被告人代泽兵被抓获;年6月7日,被告人彭某某投案。
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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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代泽兵、张建军、方某某、彭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泽兵、张建军、方某某、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代泽兵、张建军、方某某、彭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建军、方某某、彭某某受雇他人为销售者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建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代泽兵、张建军、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泽兵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建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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