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法律人的诚挚

——谣言与虚假信息司法认定的检视与反思

这个微不足道、不显山露水的英雄:他只有那么一点善良之心,还有一种看似可笑的理想。这就将赋予真理其原本的面目,确认二加二就是等于四,并且归还英雄主义其应有的次要地位,紧随幸福的豪放欲求之后,从来就没有超越过。

——加缪《鼠疫》

这一刻鲁迅先生的名言格外的醒目。

“有些人已经死了,却永远活在人们的心中!”

恰如刚刚不幸被冠状病毒夺去宝贵生命的李医生。

此时此刻,我不愿意称呼其为吹哨人,毕竟这个作为舶来品的名词才刚刚为我们所熟悉,没有多少人真正明白这三个字的意义与责任,更不知悉其背后的沉重与苦难。

我更愿意满怀敬意地尊称其为李医生,在他的身上,希波克拉底誓言无声却又响彻云霄:

“我愿尽余之能力与判断力所及,遵守为病家谋利益之信条,并检束一切堕落及害人行为,……让我生命与医术能得无上光荣”。

无上的光荣,属于李医生,属于所有无私奋战于抗击病毒前线的医务工作者。

但是同鼠疫做斗争,唯一的方式就是诚挚,我不知道诚挚通常指什么。但是就我的情况而言,我知道诚挚就是做好本职工作。

——加缪《鼠疫》

我是一名律师,一名普普通通的法律人,面对发生在李医生身上的种种幸运与不幸,我知道我同疫情做斗争的唯一方式、唯一的诚挚,就是做好法律人的本职工作,反思与检视L医生遭遇的司法评价。

L医生生前遭遇的司法评价,是所认定的是“不属实的言论”。

在早期的新闻发布中,我们看到的是“未经核实的信息”。

虽然无论是《训诫书》,以及当时的新闻通告,均没有明确所适用的《治安管理处罚》具体条款,但身为法律人,我们经由我们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我们可以知道无疑是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对比两份司法评价,我们需要检视与反思的是关于所谓“谣言”,即虚假信息的司法认定的边界与限度。

毕竟,如果不能依法对于法律法规的中“谣言”、“虚假信息”这一司法名词予以正确的司法界定,无端加之于L医生的司法评价永远无法避免。

毕竟,还有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后果如利剑一般高悬于L医生的头顶。

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习近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的“谣言”、“虚假信息”,应当如何认定?什么样的信息属于谣言或者虚假信息?

我们注意到对其界定的表述分别为“不属实的言论”以及“未经核实的信息”。

对此,我们应当检视并反思如下

一、不属实达到何种程度可以被界定为“谣言”或“虚假信息”

现实生活中,信息内容的不真实的原因多种多样,曾参杀人式的流言之中就明显可以窥见谣言或者虚假信息的生成及传播。

:曾参杀人

:比喻流言可畏。

:春秋的时候,孔子有一个学生叫做曾参,曾参是个非常用功念书、孝顺父母的人!有一天,有人跑去对曾参的妈妈说:“伯母!曾参杀人了!”曾妈妈马上说:“不可能的!我们家曾参是个乖孩子,他不会杀人的!”,过了一会儿,又有人跑去对曾妈妈说:“伯母!曾参杀人了!”曾妈妈还是说:“不可能的!我们家曾参是个乖孩子,他不会杀人的!”,可是,当第三个、第四个人跑来对曾妈妈说:“伯母!曾参杀人了!已经被官兵抓起来了!”曾妈妈开始相信曾参杀了人,难过地哭了起来:“参儿呀!妈妈相信你是一个好孩子,可是大家都说你杀人了,这些人跟你无冤无仇的,他们干嘛要骗我呢?参儿呀!你真的杀人了吗?呜~参儿呀,你为什么还不回来,你一定是被官兵抓起来了!”大家都劝曾妈妈赶快逃走,免得被官兵一起抓起来,曾妈妈擦干眼泪说:“不行,如果我逃走,那谁来照顾全家大小呢?”这个时候,曾参回来了,大家都吓了一跳:“曾参,你不是杀了人被官兵抓起来了吗?”曾参说:“那个曾参不是我,是一个和我同名同姓的人!”曾妈妈才放心地笑起来:“我真是的,因为大家都说曾参杀人了,让我也怀疑自己的乖儿子杀了人。”后来,大家把曾参杀人的事变成一句成语,用来形容一件乱造谣的事情,如果经过很多人说,就连本来不相信谣言的人也会以为是真的!

在成语故事中,信息的虚假是因为同名同姓的人,即信息中并非完全为虚假的内容,就那个真正杀人的曾参而言,信息无疑是真实的,并不是谣言和虚假信息,但对于曾母而言,杀人的信息无疑就是谣言和虚假信息。

司法实践中,类似的问题难免出现,但错误的信息,不应一概认定为谣言和虚假。

第一、信息的发布者,应当具有辨识信息为假的期待可能性,这种期待可能性,是基于一个普通人在当时的环境中基于一个普通人的辨识能力依据常识和经验是可以被识别的。

第二、信息的错误,不是因为发布者的故意或严重过失所造成,一般过失导致信息传递的错误,不应认定为发布谣言或者虚假信息。

第三、特定信息的错误,在某种程度或者某种范围内仍具有社会公众认识层面的容忍或者接受度时,不应认定为谣言或虚假信息。比如对于L医生所发布的信息中,对于肺炎的高致病性及高传染性进行了表述,只是因为对于疫病的名称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科学表述,误称为”SARS“,此种错误,是完全可以被社会公众所容忍及接受的。

第四、错误信息的发布或者传播者,对于错误信息的发布或传播具有被司法予以否定性评价的不法动机,此种动机必须是不道德的,是违背或者有损于社会公序良俗的。诸如L医生出于对于同事及亲人的关切,予以善意的提醒,即使此种提醒事后被判断为不必要或者无意义,但此种善意任何时候都不具有任何的非道德性,相反是符合人之为人的良善的。

二、信息未经核实是否当然被界定为“谣言"或”虚假信息“

第一、信息的核实,应当基于发布或者传播者的辨识能力,且此种辨识能力最低程度上符合一个普通社会人的辨识能力,当发布者者具有特定专业知识时,此种辨识能力的应当基于专业者的特殊性进行区别评价。当专业人员基于自身的专业学识及能力,可以径行判定时,司法应当首先尊重专业者的专业学习及能力。

第二、信息的核实,对于发布者或传播者而言,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即信息存在着可供被核实的渠道或者途径,且明显没有不予核实就急性发布或传播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第三、信息核实的审慎义务,应当针对信息的发布、传播范围、发布后果进行谦抑性评价,未经核实不是判断信息为谣言或者虚假的唯一标准,不能仅以信息内容未经相关部门核实就径行认定为谣言或虚假。

第四、在存在有权或者权威信息发布主体不作为、迟延作为、故意隐瞒的特定情况下,信息发布即使未经核实,但属于必要信息或理应公开的信息时,不得认定为谣言或虚假。

公众舆论,那可是神圣的:切勿恐慌,千万不可恐慌!

——加缪《鼠疫》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中所强调的,要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打击造谣传谣此类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严厉,更需要依法。

谨以一个法律人的思考表达法律人的一点微薄的诚挚,更以此致敬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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