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漳州新闻网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批复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你中心《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请示》(漳公积金〔〕29号)收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号)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同意自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并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具体标准如下:
一、计算口径: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即自然年度:年1月1日-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
二、上限标准:年缴存上限标准由上年的元调整为元。
三、下限标准:芗城区、龙文区年最低月缴存下限由上年的元调整为元;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开发区年最低月缴存下限由上年的元调整为元。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年6月21日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解读
根据国务院下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号)、《漳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年漳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漳统[]1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漳州市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批复》(漳住公委〔〕6号)解读如下:
一、年我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政策规定
(一)从年7月1日起,职工月工资基数新调整为本人上一年度(即自然年度: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基数核定后的一个缴存年度内(本次时间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保持不变,一年一调。
(二)工资总额构成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的口径计算。工资总额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可查看“漳住管〔〕56号”)
二、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为5%。同一缴存单位的单位缴存比例与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且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年度漳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元,缴存上限按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最高缴存基数、12%为最高缴存比例计算,年缴存上限标准由上年的元调整为元。测算方法:×3×12%=元(四舍五入),单位和个人承担叠加计算为×2=元。
(三)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以我省已公布的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缴存基数和5%为最低缴存比例计算。芗城区、龙文区最低缴存下限由上年的元调整为元;龙海区、漳浦县、云霄县、东山县、诏安县、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区、华安县、漳州台商投资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最低缴存下限由上年的元调整为元。测算方法:依据我省人社厅公布的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缴存基数,芗城区、龙文区最低缴存基数为0元,其他县(市、区)元,按照最低缴存比例5%计算,即:0×5%=98元、×5%=91元(四舍五入),单位和个人承担叠加计算为98×2=元、91×2=元。
三、办理流程及申报材料
(一)网厅调整基数办理流程
已在我中心办理过网厅授权委托事项的缴存单位,在年7月15日前登录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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