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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举报,举报-。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年第一批)

黄美花

女,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班交村坡类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4万元。

詹广军

男,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菜园里,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93万元。

刘秀新

女,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民族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4万元。

韦正宏

男,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凰乡那朝村那汉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63万元。

韦雪开

女,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建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万元。

李照

男,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平林村甘烟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4万元。

陈林敏

男,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城北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0.09万元。

覃世荣

男,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凰乡那朝村那独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4.51万元。

谢正忠

男,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弄阳村弄烈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万元。

蒙坚

男,住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大同街,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29万元。

黄智爵

男,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城北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52万元。

牙桂章

男,住广西河池市天峨县向阳镇平腊村平腊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21万元。

潘立团

男,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坡腾村坡独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48万元。

姜山

男,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月田镇三让村,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1万元。

韦桂鲜

女,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建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79万元。

侯胜

男,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清泉乡池水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0.27万元。

康信亮

男,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螺溪镇爵誉村十三组,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8.万元。

谭美清

女,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民安村干格屯,公民身份号码:4311982****,执行标的:9万元。

覃武隆

男,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凰乡那朝村连江屯,公民身份号码4291984****,执行标的:1.91万元。

张律果

男,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盛天果岭,公民身份号码:4251985****,执行标的:10.8万元。

饶必秋

男,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甲略村甲略街上,公民身份号码:4291988****,执行标的:1.99万元。

张雪峰

男,住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公馆镇均塘村委会均塘村,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5.08万元。

潘容蓉

女,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建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6.35万元。

罗岳雄

男,住福建省云霄县马铺乡宝石村双过山,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0.65万元。

肖高春

男,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杨武镇朱砂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1.46万元。

甘正羊

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丁桥镇天屏村杨冲组,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0.72万元。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巴马法院河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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