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诈骗类犯罪案件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41种情形
张春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专注于诈骗、传销、外汇、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注:本文系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导语: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在诈骗类犯罪中最常见的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通常以该意见认定犯罪的金额。实务中,侦查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鉴定后,鉴定人员可能并未及时开展鉴定工作,由于缺乏检材等因素,也很可能导致鉴定意见的真实性面临质疑。
一些案件中的鉴定人未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要求,并未客观、独立地开展鉴定,而是不当地基于其他信息开展鉴定,甚至按照鉴定委托方的要求提供鉴定意见,导致鉴定意见丧失了真实性。各种主客观的因素都可能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甚至导致鉴定意见丧失证据资格,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特别是诈骗类犯罪案件,鉴定意见在某些情况下成了定罪量刑的直接依据,若鉴定意见被排除后,就有可能做到不起诉或者无罪的效果。
本文主要讨论鉴定意见不被法院采信的情况,并通过大数据检索到41份诈骗类案例,鉴定意见由于存在违法或者不适格的情形,从而不被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
正文:
一、鉴定意见所报告的资料依据不符合要求。结论表述不明确,该鉴定意见中包含无法确认的债权的结论,并在鉴定意见中说明没有确认的事项和数据。鉴定意见论证不充分。
延吉市人民法院认为,(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是鉴定意见所报告的资料依据不符合要求,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明确规定了委托人也就是办案机关对委托鉴定材料的责任。该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记载其依据的是刘某1和金某1提供给延吉市公安局的鉴定资料,并将鉴定材料的责任由提供人承担,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明显不符;
二是鉴定意见结论表述不明确,该鉴定意见中包含无法确认的债权的结论,并在鉴定意见中说明没有确认的事项和数据,主要是由于资料提供人提供的鉴定资料不规范,证据链缺失等原因造成的,上述表述不符合鉴定意见应该用陈述事实的语气进行客观、确切表述,不得含糊不清的要求,同时也不符合鉴定资料真实、完整、充分的要求;
三是鉴定意见论证不充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基本业务准则》的规定,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该项认定相关的证据通常具有更强的说服力,但该鉴定意见在确认债权论证过程中没有发现所认定事项有相互印证的说明。
(刘某1、刘某2诈骗罪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吉24刑终15号)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是依据《海南省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所作出的,而该鉴定意见并不能排除转账金额的合理收入所得和重复计算的可能,因此,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建虚假交易网站,共同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十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成立,指控罪名及被告人林某某等人的诈骗金额正确,但指控吴某某等人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0元有误,应予纠正,因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是依据《海南省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所作出的,而该鉴定意见并不能排除转账金额的合理收入所得和重复计算的可能,因此,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吴某等人从冯某某处租用上海环讯商号账户后,各自发展下家,独自对发展的下家进行结算,因此,被告人田由充的诈骗金额认定为人民币,被告人吴某的诈骗金额认定为人民币元。
(田某某等人诈骗罪案,澄迈县人民法院()澄刑初字第号)
三、鉴定意见未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均表示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故不予采信。
针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贵州中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因该鉴定意见未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均表示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邹亮明、吴慧强诈骗罪案,黔西县人民法院,()黔刑初号)
四、没有剔除转入未知账户的金额,没有剔除被告人周某花离开窝点时间的金额,导致鉴定结论与实际不符,对第一份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花参与诈骗的时间是从年10月21日至年3月13日。经查,被告人周某花自年12月中旬至年12月底,因故离开诈骗窝点,没有参与诈骗活动,该期间不应计算为被告人周某花参与诈骗期间,认定被告人周某花参与时间为年10月21日至年12月中旬、年2月底至年3月13日,故对公诉机关的这一指控,本院予以纠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花参与期间团伙诈骗金额为4元。
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诈骗金额是根据第一份鉴定意见确定的,在该鉴定中,没有剔除转入未知账户的金额,没有剔除被告人周某花离开窝点时间的金额,导致鉴定结论与实际不符,对第一份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在补充鉴定意见中,鉴定机构根据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流水,剔除了转入未知账户的金额,剔除了周某花离开窝点时间段的金额,被告人周某花参与期间团伙诈骗金额为元,该鉴定数额与实际相符,本院予以采信。
(周某花诈骗罪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湘刑初号)
五、鉴定意见只能反映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部分账务往来,不足以证实本案的全部真实情况,对该份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虽然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根据被告人程某某供述的8个银行账户与各名被害人之间的往来情况出具了鉴定意见书,但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有一部分资金是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向被告人转款的,也不排除被告人程某某还有其他的银行账户与被害人有过往来,该份鉴定意见只能反映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部分账务往来,不足以证实本案的全部真实情况,对该份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也未按照该份意见的结论提出指控。
(程某某诈骗罪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粤刑初号)
六、询问工人以及车主或者驾驶员的笔录属于证人证言,需经过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意见却直接予以确认。因此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是以公安机关提交的询问工人以及车主或者驾驶员的笔录结合报账手续进行计算得出本案涉及的虚报民工工资金额和虚报车辆运输费金额。其中询问工人以及车主或者驾驶员的笔录属于证人证言,需经过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意见却直接予以确认。经法庭庭审质证后,本院对其中部分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因此对四川元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王某等人犯诈骗等罪案,芦山县人民法院()川刑初38号)
七、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在鉴定意见中,鉴定机构用于比对的样本印文有三个。由于比对样本印文不具唯一性,存在公司其他真实印章未纳入比对范围的可能,因此,该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庭审中经质证,被告人施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两份证据均予以否认。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理由如下:其一,(喀地)公(物)(文检)字()29号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在鉴定意见中,鉴定机构用于比对的样本印文有三个,且其中之一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但没有(2)等,经当庭要求公诉机关说明,公诉机关认定,这三枚样本印文均为该公司使用的真印文。
对此,本院认为,由于比对样本印文不具唯一性,存在公司其他真实印章未纳入比对范围的可能,由此不能得出因《项目资金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上的公章与之不一致,则为伪造的结论。因此,该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不能以此证据证明被告人施某某向伽师县教育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资金授权书》存在伪造公章的行为。
(施某某合同诈骗罪案,伽师县人民法院,()新刑初号)
八、证据中鉴定意见与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及发货单不一致,故对此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大公会计司法鉴定所齐大公[]会鉴字第2号对鸿运塔子城配货站老板赵某未返还客户代收货款数额的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截止年12月20日未返还代收名客户货款元,案发后归还李某、张某3、董某1货款元,尚欠客户代收货款人数人,金额元。
......上列证据中鉴定意见与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及发货单不一致,故对此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赵某合同诈骗罪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黑刑初号)
九、鉴定意见认定的价值系以案件侦破时间为鉴定基准日所做价值,而非以案发时间为鉴定基准日,故不予采信。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涉案两辆汽车的价值,经查,上述价值来源于相关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认定的价值系以案件侦破时间为鉴定基准日所做价值,而非以案发时间为鉴定基准日,该价值与案件事实不符,不具备真实性,故对上述相关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白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金刑初字第号)
十、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除许某与段某的借款金额及实际损失认定有误,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许某借款金额应当以被害人询问笔录以及被告人供述,以就低原则即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害人许某的借款金额为元,支付利息为元,实际损失为元;另外段某与被告人林某资金往来均通过卡,其中段某支付给林某的借款金额为元,林某支付给段某的利息金额为元,则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为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除许某与段某的借款金额及实际损失认定有误,本院不予采信。
(林某诈骗罪案,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云05刑初30号)
十一、关于司法鉴定报告,因该报告并未对达昕泰公司的总资产状况进行评估,而仅依据该公司的账面资产进行审计,本院认为,由此得出的对赵宝股份价值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性,故不予采信。
(赵某、吕某诈骗罪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内01刑初43号)
十二、被告人汤某某与被害人吴某1双方以烟酒茶的市场销售价格确认了欠款数额为元,应作为吴某1的实际损失及汤某某的诈骗数额。公诉机关以鉴定价值(不含茶叶的价值)认定汤某某的诈骗数额与事实不符,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对指控的数额依法应予更正。
(汤某某诈骗罪案,云霄县人民法院,()闽刑初号)
十三、公诉机关出示的平武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因该中心对同一物品作出两份不同的鉴定意见,鉴定程序违法,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案,平武县人民法院,()川刑初字7号)
十四、司法鉴定意见中关于D7栋支出情况的意见,是依据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作出,但蓝某某对此事实的供述不稳定,公诉机关又未提供其他证据印证该部分内容的真实性,故本院对涉及D7栋支出情况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蓝某某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罪案,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余刑初字第40号)
十五、该鉴定的委托时间先于本案的立案时间,程序不合法,存在重大瑕疵,就该份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认、认证,其中阳光佳苑A区二期项目部和张某同为顺兴公司下属部门或工作人员,代表的是顺兴公司,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其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声明书、证明以及年7月24日张某陈述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公诉机关出具上述证据不予采纳。夏某某的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该鉴定的委托时间先于本案的立案时间,程序不合法,存在重大瑕疵,就该份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桂某、夏某某诈骗罪案,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冀刑初88号)
十六、现有的证据无法查明案发时的市场价值,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涉案货物的价值,鉴定意见为人民币.72元,该价格与被告人销赃价格差距较大,经核实,该批货物为半成品,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查明案发时的市场价值,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不予采纳,量刑时根据销赃价格及双方意见酌情予以考量。
(郑某某合同诈骗罪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粤刑初号)
十七、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重新鉴定,上述23张借条上贾某丙的名字,不是贾某丙本人书写,且与王某甲等人的陈述不符,张某甲等八人提供的23借条上贾某丙的签名字迹系贾某丙本人所写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文某鉴定书所认定的王某甲、孙某、芦秋梅、陈某、张某丙、赵某乙、王某乙、张某甲等八人提供的23借条上贾某丙的签名字迹系贾某丙本人所写,被告人贾某丙辩称不是其书写,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重新鉴定,上述23张借条上贾某丙的名字,不是贾某丙本人书写,且与王某甲等人的陈述不符,故对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文某鉴定书所认定的王某甲、孙某、芦秋梅、陈某、张某丙、赵某乙、王某乙、张某甲等八人提供的23借条上贾某丙的签名字迹系贾某丙本人所写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贾某某诈骗罪案,遂平县人民法院,()豫刑初79号)
十八、鉴定意见明显高于小米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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