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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云霄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积极转变执法司法理念,用好“不起诉+社会服务”机制,引导被不起诉人主动参与社会志愿服务活动,以真诚的行动,回报社会。

什么是“不起诉+社会服务机制”?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办案实际,充分发挥社会服务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与被不起诉人签订志愿服务协议,根据被不起诉人犯罪行为的类型和严重程度,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要求其在6个月内向社区村居提供不少于40小时的社会服务,服务期满后,由检察院作出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反馈附卷。

案例一

被不起诉人方某林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移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综合全案事实证据,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于年6月5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与被不起诉人方某林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年6月至8月期间,方某履行志愿服务协议,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参与交通劝导工作,良好的表现得到交警部门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案例二

被不起诉人张某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云霄县公安局移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霄县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与被不起诉人方某林签订志愿服务协议。新冠疫情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铭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在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和社区的协调安排下,进入社区协助做好体温测量、入户排查、信息登记、防疫宣传等相关工作。

两年来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不断推进和完善“不起诉+社会服务”机制,共有40名被不起诉人签订志愿服务协议,累计参加社会志愿服务余小时。“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开展以来,共有14名被不起诉人在云霄县人民检察院的引导下,参与社会志愿服务,主动参与交通劝导、疫情防控、助残助老、社区清洁、救火救灾、巡逻宣传等社会志愿服务。

协助交警进行交通劝导

向在校学生分发法律知识传单

关心慰问困难群众

维护秩序,将乱停乱放车辆停放整齐

积极参与社区环境清洁活动

所在社区村居人员代表对被不起诉人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下一步,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用好“不起诉+社会服务”机制,将教育感化被不起诉人和志愿服务社会有机融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来源:第二检察部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用好“不起诉+社会服务”机制,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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