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彭某某失火案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获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案系云霄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年9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受贵阳某电力公司雇佣进行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森林法规,使用切割机切割铁条产生高温铁砂掉落后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9亩,造成经济损失元。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的过程中,发现彭某某违反森林法规,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彭某某受贵阳某电力工程公司雇佣,电力施工过程中造成森林火灾,致使林木毁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和林地生态环境修复等民事责任。经履行法定程序,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围绕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辩论,被告人彭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贵阳某电力工程公司诉讼代理人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贵阳某电力工程公司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人民币.66元、林地生态环境修复费人民币元以及鉴定费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1440.66元。
该案的成功办理,既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累积了经验,也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过程中,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大决策部署的有力体现。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为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云霄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名词链接: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除了派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之外,还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做到惩治犯罪与促进修复治理有机结合,有力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官提醒
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电焊作业,属于高空、易燃作业,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环境和天气情况,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做好防火隔离措施,严防森林火灾带给生态环境的损害。
文案:朱文秀
原标题:《云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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