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
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近期我县天气仍以晴朗为主,气温较高,无明显有效降水,森林火险等级高,森林防火形势较为严峻。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年4月16日至年4月20日在全县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禁火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火区域,严禁下列用火:
(一)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二)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三)上坟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其它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三、在禁火期内,各乡镇(开发区)和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严防死守,查禁火源上山。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惩处。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
县森防办
云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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