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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迁台记忆”和侨批档案

文献的通告

根据省台港澳办、省档案局、省台联、省档案馆《关于开展“迁台记忆”档案征集工作的通知》(闽档[]5号)和《福建省侨批档案备案登记暂行规定》(闽档[]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入挖掘和保护好历史档案文献,进一步丰富馆藏档案资源,决定开展“迁台记忆”和侨批档案文献征集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迁台记忆”档案文献。“迁台记忆”档案文献是指从大陆前往台湾的族群、团体、个人等在两岸往来的过程中留存下来的相关文书、信件、照片、证件、图书、方志、谱牒、地契、票据、实物、回忆录、口述资料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范围包括:

1.迁台族群、团体、个人等在两岸往来的活动中形成的文书、信件、照片、票据、证书、账册、契约、协议、社团组织章程、报表、名册、宣传单、物品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2.迁台群体及其眷属或相关亲历者的回忆录、口述资料、私人文书等;

3.记载迁台信息的相关报刊、图书、实物等;

4.以迁台历史或人物群体为主题创作的文学、艺术、影像等文艺作品;

5.各新闻媒体、自媒体、社交媒体以及影视爱好者在直播、介绍与“迁台记忆”相关活动中形成的纪实性资料和宣传报道材料;

6.其他与“迁台记忆”相关,具有历史价值和典型意义的档案文献资料。

(二)侨批档案文献

侨批,是指海外侨胞通过民间渠道寄回国内、连带家书及简单附言的汇款凭证。范围包括:

1.华侨华人通过民间渠道以及邮政、金融机构寄给国内眷属的来批及其回批;

2.在侨批经营管理以及相关活动中形成的文书、信件、票据、证书、账册、照片、印章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如批局、银行形成的汇票、山票、支票、票根;水客、批局、银行等经营管理活动形成的来往信函、营业执照、证件、账簿、合股契约、合作协议、帮单、凭证、花名册、广告、宣传单;侨批业社团形成的来往信函、组织章程、公告、会议记录;邮政等官方管理机构形成的来往电函、报告、统计表、登记表、政策规章;侨批业从业人员的回忆录、口述资料、私人文书;与侨批业有关的老照片;当时其他记载侨批信息的文献、实物等;

3.以侨批为主题创作的诗歌、散文、音乐、美术、书法、篆刻、摄影等艺术作品;

4.各新闻媒体、自媒体、社交媒体以及影视爱好者在直播、介绍与侨批相关的活动中形成的纪实性资料和宣传报道材料;

5.其他与侨批相关,具有历史价值和典型意义的档案资料。

三、征集形式

(一)本次征集活动以自愿捐赠为主,所捐赠的档案文献归国家所有,原件将永久保存于县档案馆。县委台港澳办、档案局、档案馆、台联、侨联将向捐赠机构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二)捐赠者对所捐赠的档案文献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所捐赠档案文献的利用提出意见;

(三)县档案馆可根据捐赠者需要,在条件允许范围内对捐赠的档案文献进行复制,并制作光盘予以赠送;

(四)对于不宜捐赠的档案文献,可由县档案馆扫描、复制后退还原件,也可将原件免费寄存于县档案馆。

四、有关要求

(一)档案文献要求内容客观、真实,并以文字形式注明单位、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照片应为未经修图软件修改处理的原始记录,并附简要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背景)、人物(重要人物请说明其在照片中的位置及职务)、拍摄者等;

(三)实物应附简要文字说明,包括形成时间、材质、所有者等。录音录像应播放流畅、音质和画面清晰、主题突出,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录制的对象、地点、中心内容、人物、摄录者、摄录日期等;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云霄县档案馆(云霄县宝城里号);联系人:吴丽珠;联系-;征集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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